发布者:徐德强|时间:2024年08月19日|36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【案情简述】
2013 年,原告林某与被告阮某经人介绍相识,后自由恋爱。2014 年 1 月 13 日,双方经xx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。2014 年 6 月 20 日,生育儿子阮1。2018 年 8 月 21 日,生育女儿阮2。婚后因子女教育、经济原因,原、被告常发生争吵。
现原告诉至本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【诉讼请求】
1.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
2.判决婚生子阮1由被告抚养,原告享有探视权;婚生女阮2由原告抚养,被告享有探视权;
3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【法院观点】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自愿登记结婚,生育了一儿一女,有较好的感情基础,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
双方因子女教育、经济原因等家庭琐事产生误解和矛盾,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,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、相互尊重、相互支持,加强沟通,共同为孩子们成长创造和谐温暖的家庭环境,而不是草率的决定离婚。
【判决结果】
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和有利于原、被告家庭和谐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不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阮某离婚。
本案受理费 200 元,减半收取 100 元,由原告林某负担。